2012-04-14 21:16:39 梁淑華律師

共有土地出賣時,不同意出賣之共有人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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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所以共有土地只要同意出賣的共有人符合前述的規定的共有人數或持分比例,不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出賣,但是不同意出賣土地的共有人也不是只能望地興嘆,在法律上還是有權利可以主張,以保留土地。

 依現有法律規定,不同意出售土地之共有人,可以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或稱優先承買權、優先購買權,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把共有土地買下來,也可以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事法律問題研究(78)廳民一字第7780號),將自己持分部分自共有土地分割出來,經由上述方式,不願出售土地之共有人,都有機會可以將自己的土地保留下來。

 為規避不同意出售土地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實務上有共有人以「假贈與,真買賣」方式來規避,不過此種方式可能有偽造文書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