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5 13:34:53
梁淑華律師
買方向原地主購得土地後,可否要求原地主將土地上其所有供自用的違章房屋拆除?
在這種只買土地沒買建物的情形,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土地上的房屋怎麼處理,一旦買方要利用土地,就會發生糾紛。
在建物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情形,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買賣雙方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所以買方無權要求地主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那麼在建物屬於辦理沒有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的情形,地主是否也可以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呢?關於此問題,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表示: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雖以「所有權讓與」為明文,然未辦登記建物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依上開法條立法意旨,所謂「所有權讓與」,解釋上應包括就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符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