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作業程序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依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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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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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
一、勘估標的內容。
二、價格日期。
三、價格種類及條件。
四、估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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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定作業步驟。
二、預估所需時間。
三、預估所需人力。
四、預估作業經費。
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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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
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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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
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
同者。
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分區管制相同或相近者。
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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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
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
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
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
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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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
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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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
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
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
定理由詳予敘明。
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
金流量分析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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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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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之事
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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