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所得稅制修正重點
· 所得稅制修正重點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ㄧ、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核課之稽徵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
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
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107年5月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及108年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適用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局說明,本次稅改修正內容之一,涉及到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的調整。修法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其他國家如日本(最高23.4%)、韓國(最高22%)、中國大陸(25%)、英國(19%)及美國(35%)相較尚屬偏低,為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並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的政策,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又為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的所得稅負,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26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次稅制改革有關稅率調整,考量營利事業按會計年度計算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仍應分別適用17%與10%稅率,嗣後年度之各該適用稅率並請參閱附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附件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檔案下載: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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