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4 17:36:11服務員

107所得稅制修正重點

·         所得稅制修正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於1072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071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ㄧ、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1071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及核課之稽徵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
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
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三)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所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108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1075月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及1085月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時,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適用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727日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1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該局說明,本次稅改修正內容之一,涉及到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的調整。修法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與其他國家如日本(最高23.4%)、韓國(最高22%)、中國大陸(25%)、英國(19%)及美國(35%)相較尚屬偏低,為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並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的政策,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又為協助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的所得稅負,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26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次稅制改革有關稅率調整,考量營利事業按會計年度計算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爰明定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於1075月份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仍應分別適用17%10%稅率,嗣後年度之各該適用稅率並請參閱附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附件 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檔案下載: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更新日期:107-04-02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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