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或稿費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1. 薪資:包含酬勞、工資、工作酬勞、助理薪資、兼職酬金、工作所得、助理費、人事費、工讀費、工讀助學金、工作費、臨時工資、各類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調薪差額、晉級差額等。
2. 授課鐘點費:包含學校開課、訓練班、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
3.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
4. 各機關、單位委託專案研究補助費。
5. 公務員之各種補助費收入。
6. 研究費(無研究計畫及定期定額給付)。
7. 結婚、眷喪、生育、子女教育、健康檢查、休假旅遊補助費。
8. 諮詢費、實驗受測費、問卷調查費、訪談費、輔導費、出席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論文發表費、一般審查費(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教材編輯費、打字費、資料蒐集費、清潔費、口語翻譯費、論文獎勵。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定額免稅-18萬元)
1. 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
2.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3.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審查費。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著作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所得類別代號為91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問題一: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如何區分?
解答:
一、講演鐘點費: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二、授課鐘點費: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字第14917號】
問題二:作品入選美術展覽之獎金屬於競賽獎金或是稿費?
解答:參加文化作品競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所得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獎金,應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財政部74.9.6台財稅21714號函
請問,我是保險業務人員,公司扣繳憑單開9A執行業務所得,那出差和交際費用哪些可做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