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8 11:46:15服務員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負擔交易事實證明責任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負擔交易事實存在之證明責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

如相關事證均無法證明進項稅額發生之交易事實存在,稽徵機關將予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為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

,屬於稅捐債權發生後之消滅事由,有關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應由

「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倘若營業人無法證明

「確有向開立進項憑證之營利事業進貨之事實存在」,

「進貨事實之交易對象確為該營利事業」,且營業人

「確已交付營業稅款予該營利事業」者,因進項稅額發生之事實

(即交易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狀態,其不利益(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應由營業人承擔。如營業人申報扣抵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91月至2月間進貨,

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00萬元,營業稅額15萬元

,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

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甲公司所

舉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乙公司確為甲公司之

實際交易對象,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

及交易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涂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二)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

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合約...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企業社」、「××企業行」、「××實業社」、「××實業行」、「××工業社」等,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稅捐稽徵處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稅務整理

 

所以建議流向金額都要留意 ,最好內部資料要保存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