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17:03:45服務員

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贈與.遺失之處理

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要以實際成交價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為證券交易稅之課稅標的,其交易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要以實際成交價格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若以股票面額代徵報繳證券交易稅致短徵稅款,將會遭補稅處罰。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以受讓人為代徵人(即買受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後次日向國庫繳納。該局最近發現部分個人投資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但卻依股票面額報繳證券交易稅,顯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

 

該局呼籲,個人投資已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投資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買受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第50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須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09/07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係屬財產交易

,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適用範圍以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因此,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

,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性質上僅為債權憑證之一種

,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

另外,公司發行之股票,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所以都沒有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上述股份轉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行為,若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按月檢查其轄內未上市公司之股份轉讓情形時,發現多家公司未辦理簽證發行股票,致股東因股份移轉,有財產交易所得未申報而補稅送罰 投資人及未上市公司於股份轉讓時,應查明是項交易係適用繳納證券交易稅,或屬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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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之處理步驟為何?(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

  1. 報案或報備:先確認遺失的股票號數及張數後,可自行書妥報案證明書,向管轄地治 安單位報案並取得證明。
  2. 掛失:檢具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掛失,並取得掛失函。
  3. 未過戶之股票掛失應另檢具股票買進報告書及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4. 聲請公示催告:持上述股票掛失函,於收函五日內,在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持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後,檢附『正本聲請狀、第一二聯繳費單、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5. 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6. 登報: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7. 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六個月(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二份,發行公司一份,法院一份 。
  8. 聲請除權判決: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逾期則須從新辦理公示催告。
  9. 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檢附『公告報紙乙份、聲請狀、繳費單第一二聯、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 約聲請後十日內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應攜『出庭通知、身份證正本、印鑑』,依出庭通知規定出庭。約出庭後15日內,除權判決書送達。
  10. 聲請補發股票:填具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併同除權判決書正本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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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檢視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其他憑證 (2010/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在檢查未上市股票轉讓情形時,發現公司於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未檢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文件,即逕為移轉,而須負賠繳或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前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千元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證券持有人申請轉讓登記時,應請其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或贈與稅有關證明書。若發現有短漏報上項稅捐情事,可通知證券持有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俾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郭科長06-22231111305

  彙總編號:99021301

 

日本藤素 2019-12-20 14: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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