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車輛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自動「補報」無「補繳」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者 ,必須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才有前揭法條適用。 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發現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及刑事責任 ,另所補繳之稅款,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 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於98年12月補開統一發票後於 然該局於 甲公司雖於調查前補開統一發票並完成申報,然並未補繳所漏稅款, 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適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應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
這應該99年度5月自己就會補上此筆分錄入帳於98年度.應該不會去更正
如果是已申報完.應該是要去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以此例來說,請問99查護98銷售之事實,寫承諾書的話,需要去更正98的營所嗎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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