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16:44:15服務員
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
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
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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