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3 10:17:52服務員

扣繳憑單規定是2月10日前要發於個人

 

扣繳憑單規定是210日前要發於個人

請核對一下 身分證及金額

99 1 31 日是扣繳憑單申報最後一天

更正就須要寫公文及證明文件

 

1512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後應於何時向公庫繳納?

何時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

1.       如果是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 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及在臺灣地區有固 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

,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 10 日以前把 上一月內 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且在每年 1 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

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

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並在 2 月 10 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2.       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或於一 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 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 10 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3.      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的時候,扣繳義務人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 10 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4.       扣繳義務人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時應該在給付之日起 10 天內,把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同時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第 92 條)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1564&ctNode=11556

 

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應依法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99年2月1日前申報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應於99年2月10日前將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為了簡化所得稅稽徵作業,已於辦理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免檢附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就所得人立場而言,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除可作為所得稅申報時依據外,尚可運用於移民、向金融行庫辦理貸款及子女留學財力所得證明等用途,且現行所得稅法,並未刪除申報單位應依限將各類所得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申報單位應確實依限將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發布單位:資料科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TEL: 27079055  

DACHEN1@MS38.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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