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7 14:51:30服務員

舉辦員工旅遊及職工福利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為協助公司行號對犒賞員工之支出做正確的稅務處理,特別就目前常見犒賞員工之態樣,彙整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舉辦中秋餐會:公司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則該筆餐費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若公司未成立職福會,則該筆餐費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二、舉辦員工旅遊: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有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則該旅遊支出之稅務處理方式同前項舉辦餐會;若該旅遊有限制參加對象者,則公司支出部分視為補助員工旅費,屬員工薪資所得,公司需辦理扣繳事宜

如由職福會支出,則視為員工其他所得,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發給獎金:該筆獎金若由公司給付,則屬員工非固定薪資,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6﹪辦理扣繳,但應扣繳金額在2,000元以下,可免予扣繳,如獎金係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辦理扣繳;若獎金由職福會給付,則屬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四、餽贈禮品:公司餽贈禮品之稅務處理與前項發給獎金相同,即按禮品購進成本(或自製成本)視為員工非固定薪資所得,並按扣繳規定辦理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事宜,但需注意,酬勞員工之禮品,除購進時即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之用,且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禮品均應依統一發票開立辦法,按禮品市價開立銷貨發票;如由職福會餽贈禮品,則為員工其他所得,給付時免辦理扣繳,但職福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會計人員於處理上述犒賞員工支出時,請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羅簡任督導,聯絡電話:              06-2298012        彙總編號:96081105

所得稅法第14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日期文號: 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摘  要: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內  容: 主旨: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年節慰問、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及午膳營養補助之課免稅疑義釋復如說明。說明:三、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7.17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摘  要: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內  容: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30%)(編者註:93722另有修正)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8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摘  要: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內  容: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辨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予扣繳。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回答:公司之旅遊針對全體員工是不用課所得稅,僅列職工福利科目下,若對少數員工旅遊就要課所得稅其對眷屬的補助也在所得課稅內
http://search.etax.nat.gov.tw/web/ttcEtax/lp.asp?CtNode=131&CtUnit=40&BaseDSD=31&htx_xBody=~¸&nowPage=3&pagesize=30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相關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發予獎金、補助費,要不要課稅?《賦稅》2006/12/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内、外旅遊,屬於全體員工都可參加,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的員工,依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為條件,則屬於對員工的補助,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對於以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北區國稅局說明,薪資受領人除了按月給付的薪資以外,還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如果非固定薪資是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以就給付總額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果不是一次給付,固定薪資的部分仍然應該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而非固定薪資部分則扣繳百分之六。該局表示,為了讓營利事業瞭解帳務如何處理,特別彙整說 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所舉辦的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而舉辦全體員工都可參加的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對於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為屬於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主管機關申報;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依同法規定,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的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舉辦員工旅遊時,請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以免疏忽受罰。

 

日本藤素 2019-12-19 09:29:27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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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 2019-01-04 22:01:58

實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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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 2014-11-13 13:31:37

請問公司服務滿10年, 給與獎牌及禮品, 禮品的部分需要扣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