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7 14:46:02服務員
董監事報酬與車馬費屬薪資所得
董監事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 按公司盈餘之分派,分為股息及紅利,而登記實務上,紅利又分為股東紅利、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是以,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
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6﹪扣繳薪資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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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2017-05-06 22:50:18
法人股東所領之酬勞屬盈餘分配,應為其他所得吧??報酬才是薪資所得
版主回應
這是錯誤想法...開會是董監酬勞為個人來開會--當時已法人有指派個人為董監事..個人的酬勞...薪資所得,沒有其他所得問題。
2017-10-06 10:18:08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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