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8 11:09:51服務員
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3%
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
總額千分之30為限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
,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
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
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
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
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製造費用
847萬餘元及營業費用565萬餘元,原查以其中取得小規模營利
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合計109萬餘元,得列支限額42萬餘元,
超限67萬元部分全數剔除,應補稅額16萬餘元。
該局呼籲,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金額限制,
公司於取具憑證時應予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
98.12.11
田田
2015-06-07 13:40:03
請問製造費用加營業費用含薪資嗎?謝謝!
田田
2015-06-07 13:39:40
請問製造費用加營業費用含薪資嗎?謝謝!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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