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8 11:08:28服務員
營利事業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營利事業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
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列報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
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
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
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
至中南部出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依甲公司所附之
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稽,
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之出差日相同
,負責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顯不合理,
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明單僅籠統記載
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及洽談對象,
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不符,
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1813)
98.12.9
TEL: (02) 2707-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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