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17:27:44服務員
外務人員支付汽機車汽油費等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外務人員支付汽機車汽油費等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擔任某公司會
,雇有數名外務員擔任促銷藥品,須走訪各地醫院、西藥房。
其外務員以自用汽機車作為交通工具,
其支付之汽油費用、過橋費、牌照稅及汽機車折舊費用,
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
,與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約定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
訪問客戶推銷產品,並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
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
實認列為該事業的費用,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
但不包括車輛的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若有上揭情形時,應依規定提示雇主
與外務員簽訂車輛租用之合約,且於合約上詳細載明
車輛牌照號碼及雇主補助費用之項目,並提示外務人員實際支出時
之相關原始憑證,俾便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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