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事實並應檢具經依法開立的捐贈收據
綜合所得稅列報大筆捐贈扣除額,應提示相關資金流程供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予財團法人○○宮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該局以○○宮提供之95年度現金簿所記載系爭捐贈金額40萬元,其捐款人係由A公司改載為甲君,且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供核,難認其有捐贈之事實,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94年底○○宮因整修廟宇缺乏資金,向A公司募捐, A公司董事長乙君,即於94年11月及12月間分別代A公司墊款捐贈30萬元、50萬元及30萬元,並取得○○宮開立捐款人為A公司之感謝狀。墊款
訴願決定略以,甲君於復查階段時說明,○○宮於95年1月因有資金需求,A公司董事長乙君乃請該公司於是日逕予撥款捐予廟方,當作償還乙君94年度代公司所墊之捐款;惟依○○宮會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有關捐贈之相關資金流程資料應妥善留存,若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從受贈單位之帳簿憑證或其他相關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確有捐贈之事實,將予以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科長
聯絡電話: 06-2221045
彙總編號:98011801
取得慈善機構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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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捐贈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訊)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依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當年度課稅級距之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虛報捐贈扣除額,自將影響所得淨額之計算與應納稅額;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實,除短漏報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外,尚包括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955,718元,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以不實捐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經通報該局予以剔除後,核定補稅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306,560元。甲君不服,就罰鍰部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遞遭駁回。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 項:「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及同法第13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觀之,納稅義務人有以不實之收據虛列捐贈扣除額,則其相對應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漏報所得額之一類型,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09號判決意旨參照)。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辦理,以免查獲漏報而被補稅並處罰鍰。中區國稅局另表示,民眾如有列報捐贈扣除額之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石凰二,電話:04-23051111轉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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