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2 15:33:38服務員

酬勞員工之物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有關營業人酬勞員工之物品(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入物品酬勞員工,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認屬員工之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酬勞員工之貨物,若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酬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若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營業人酬勞員工物品,無論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有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視為銷貨開立發票,屬員工之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公司購買車輛酬勞員工,於購入車輛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屬員工薪資所得

非每月給付須按車輛購入金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如果購入車輛作為年節員工摸彩活動之獎品,則公司給付時,

應按「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或給與」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10  %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98.10.30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