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如何列報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財政部日前核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其他所得辦理扣繳。 故法人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非屬「薪資所得」,而應屬「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視該法人股東身分依法辦理: |
法人董監酬勞 明年起免扣繳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11.21 03:38 am
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法人股東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的董監酬勞屬於「其他
所得」,給付董監酬勞的公司不用辦理所得稅扣繳,領取酬勞的法人須納入營利所得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去年有21家上市公司發放的董監事酬勞都超過1億元,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可能為個人或法人,由於過去解釋令只說明個人領取董監事酬勞屬於「薪資所得」,並未
規範法人股東領取的董監事酬勞到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讓發放酬勞的公
司不知道是否應先辦理扣繳,而引發爭議。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指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從被投資公司取得的董監事
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的收益,雖然法人是透過自然人執行職務,但並非該自然人個人的
「薪資所得」,而應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得」。
若法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公司給付董監事酬勞時免予扣
繳,但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規定,仍應列單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向主管國稅局申報。
領到董監事酬勞的法人股東,要列入當年的營利所得申報營所稅。
資所得」或是「其他所得」,對法人股東的實質稅負均相同,不過對於發放董監事酬勞的
公司來說,可以省去辦理給付扣繳的程序。
往後被投資公司只要直接發放董監事酬勞給法人股東,並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
得」,不用預先扣繳;如果法人股東是指派個人擔任董監事,再由法人股東將酬勞以「薪
資所得」的名義轉給個人並辦理扣繳,由個人去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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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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