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更正是否要罰
一、扣繳單位於申報扣繳憑單後發現資料填寫錯誤,可依下列方式辦理更正:
扣繳單位,(1)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2)附上更正前、後扣(免)繳憑單;
(3)若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另附上各類所得更正前、後申報書;
(4)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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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已經依規定扣繳稅款,並且向公庫繳納,
但是未依限在次年1月31日前填報扣繳憑單,除了限期要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但是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人可以減半處罰;也就是處10%的罰鍰。
另外對於那些經國稅局限期通知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人,仍然未依限補報或填發的話,要按扣繳稅額處3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但是,上面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用處罰:
1.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時。
2.在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時。
3.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財政部91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643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9104&ctNode=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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