囉嗦篇~官ㄚ...真是夠了
崇法揚善~小心會被告ㄛ
《 別多管閒事ㄛ 》
2010.06.23
新聞事件~
跟台北市有一名中年婦女,日前在捷運內 目擊性騷擾,大叫「色狼」同時推開對方, 沒想到卻被指控傷害和誹謗,不僅被戴上手銬, 在警局裡留置了15個小時, 檢方還要求當庭向 男子道歉,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 原本是見義勇為,遭到如此對待, 這名婦人心靈嚴重受創。 這個7日晚間7點左右,50的陳女士在 捷運板南線的車廂裡,看到一名穿著西裝的男子, 緊貼著一名女性上班族搖晃,她當下認為是色狼, 見義勇為的舉動,卻換來陳女士一連串的惡夢, 疑似色狼的男子堅持提告,她不僅被戴上手銬, 被警方留置15個小時,甚至被檢方要求向疑似 色狼的男子道歉,最後5萬元交保。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 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 最後只發了親筆信,表示心靈受創甚深, 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在沒有受害者與證據下,或許那位男子是被誤會了 (有沒有騷擾他人,需要看法官和證據), 大喊他人是色狼,在對方無辜的情況下, 或許有誹謗的情況 只是有必要上手銬嗎?有必要留置十五個小時, 不能留下資料改天再來做筆錄,有必需留置過夜? 而且,做的還是傷害告訴的筆錄 ? 是我不懂法律的程序, 還是警伯伯們太按照法律的程序在走? 這新聞若是屬實,日後要見義勇為, 最好要受害人自己喊救命,或是立刻打電話報警, 自己千萬別涉入其中 "原本打算要公開自己遭遇,提醒其他人, 但是情緒仍無法平復的陳女士, 最後只發了親筆信, "表示心靈受創甚深,已成夢魘,無法再面對了。 按到那位〞被傷害誹謗〞的受害者的行為樣式, 若是那位熱心的女士敢『公開自己的遭遇』 妨礙名譽、妨礙秘密,這兩條罪應該會再加上去吧 這是否是要台灣人民~學會 別人的孩子死不了~多死一個少一個ㄇ 冷眼旁關~受害的人活該 死好 難到要~遇到 要幫助的人~別幫忙,還要落井下石 遇到人受傷倒地~不要報警,死了活該 遇到了火災,~別報警,燒越大越好 ............... 讀那ㄇ多書的官ㄚ 豆腐腦渣清一清~爛了沒 真是的 雖然我以前也曾為此受到小傷害過 但是~助人為樂的觀念依就還在 只是會~思考一下 自己會不會受傷害 因為~官ㄚ 沒長眼睛 只有長.......... 會不會等會被告ㄚ 上述的小姐~還被罰五萬元ㄟ 官ㄚ ㄚ九ㄚ 教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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