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19:54:53小五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成立

外交部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United N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成立之背景、目的、成員國責任及基本原則為何?

(資料來源:http://www.mofa.gov.tw/webapp/fp.asp?xItem=40509&ctnode=2026)

 

一、成立背景:聯合國大會設立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歷經多次會議討論,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嗣於1997年於日本京都舉行第3次締約國會議(COP-3)時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針對包括二氧化碳在內之氟氯碳化物等六種溫室氣體,定出具體減量目標,惟鑒於溫室氣體管制及減量在當時係全新概念,加以先進國家及新興工業國家基於各自利益考量,仍有爭議。迄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已有192個締約國,本(98)年127日至1218日將於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第15屆締約國大會,屆時將討論設立後京都議定書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新標準。

 

二、公約目的:根據公約第二條規定,公約目的為穩定維持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使氣候系統適應氣候變化且不受到人為干擾,同時兼顧糧食生產與經濟發展。

 

三、公約成員:公約成員可劃分為下列國家:

 

1. 附件一成員:包括經濟開發暨合作組織(OECD)國家、歐洲聯盟、美國、日本及俄羅斯與東歐諸國,其責任為於200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至本國1990年的水準並提交國家通訊,敘述達成目標所採取之行動方案與預期效果。

 

2. 附件二成員:公約中將先進國歸類為附件二國家,包括上述OECD國家及歐盟,負責提供資金及技術,以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

 

3. 非附件一成員:包括以77國集團與以中國為首之開發中國家及新興工業國如南韓、新加坡等,其任務為進行本國溫室氣體排放資料統計,並於第一次國家通訊中敘述本國國情、溫室氣體統計及擬採行之防制步驟。非附件一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無任何承諾。

 

四、公約基本原則:各締約國凝聚共識防止氣候變遷,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人類和後代子孫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在採取相關行動時,應依據公約基本原則實現公約之目標,包括各成員國承擔之不同減量責任,同時應符合公平原則,另應實施有效及符合最低成本之防制措施並兼顧經濟發展需求。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

(資料來源:國貿局 http://wwwdoc.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1237&report_id=7869

 

於一九六一年成立,總部設於法國巴黎,另在德國波昂、日本東京、墨西哥市及美國華府設有辦事處。OECD於一九六一成立時計有歐洲十八國及美國與加拿大共二十個會員國,目前已增至三十個會員國,分別如下:

 

(一) 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一九六四)、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 大洋洲兩國:澳洲(一九七一)及紐西蘭(一九七三)。

 

(三) 歐盟之十一個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一九六九)、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若加上七大工業國中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四國,則包含所有歐盟國家)。

 

(四) 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 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一九九四)、捷克(一九九五)、匈牙利、波蘭、韓國(均於一九九六)、斯洛伐克(二○○○)。OECD三十個會員國之國民生產毛額總合占世界三分之二。另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歐盟亦參與OECD之運作。

 

OECD素有智庫、監督機構、富人俱樂部、非學術性大學等不同稱號,OECD雖具有前述所有稱號之性質,惟沒有一個能夠真正完整抓住其真實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