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9 09:48:08Jimmy Hsu

飛利浦3.5億退稅官司 敗訴

荷商飛利浦以為出售台積電緩課股票可以適用台荷租稅規定,要求國稅局退還所得稅3.5億元,但被國稅局以「取得股票的時間早於租稅協定的生效期間」為由打回票。飛利浦不滿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支持國稅局的見解,最近判決飛利浦敗訴。

該案源於96年5月,飛利浦以35.8億元出售持有的35萬8,000 張台積電緩課股票,並依照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營利事業出售緩課股票的20%稅率,繳交所得稅7.1億元。

飛利浦認為出售緩課股票應該適用「駐荷蘭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台荷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課稅額不能超過股利總額的10%,申請退還溢繳稅款3.5億元,但被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強調,台荷租稅協定於90年簽立,同年5月才生效,且依條文規定,90年7月起屬於就源扣繳稅款的給付或應付的所得才適用該協定,而飛利浦出售的緩課股票是在84年6月到87年6月間取得,因此不能適用。

飛利浦不服,主張出售股票繳納的所得稅款屬於台荷租稅協定中的「其他稅款」,不是「就源扣繳稅款」;股東取得緩課股票產生的稅捐債務,應該等「股票轉讓時」才產生,再依當時的面額或實際轉讓價格計算所得額,不應該從「取得緩課股票時」起算。

也就是說,飛利浦認為其所得稅債務直到所得課稅年度、即96年度才成立,當時台荷租稅協定已生效,當然可以適用10%的稅率。

不過,合議庭支持國稅局看法,強調飛利浦股利取得年度都在88年度之前,當時稅捐債務就已成立,只是因為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的特別規定,其所得稅延緩到轉讓時才徵收。

【2008/10/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5775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