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陳啟昱等五人聲押全駁回南檢抗告成功發還重裁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檢察官十月二十三日清晨將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五人聲羈押禁見、禁止通言,台南地院二十四日凌晨裁定因罪證不足,對五人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全駁回,檢察官不服二十五日上午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二十八日下午裁定撤銷原裁定,發還台南地院重裁。
台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原審以被告蘇坤煌、蘇俊仁雖犯罪嫌疑重大,然關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且被告蘇俊仁就此部分之犯行亦坦承而未隱避,認定二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被告陳啓昱部分,堅詞稱其不知情,且相關證人亦未證稱其有何出資或參與公司成立之事,此部分罪嫌不足。台鹽公司轉投資設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部分,檢察官就被告陳啟昱係如何主導董事會強勢通過之情事,並未舉證予以說明。所謂工程採購部分,均是台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台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無從認定被告五人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上之行為,與證券交易法構成要件不符,未見檢察官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而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檢察官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二審法官指出,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分別為台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而依台鹽實業公司對台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台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台鹽綠能公司屬台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而依最高法院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八號、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0號及一0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五號判決意旨,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法官認為,則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台鹽實業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之身分,以台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犯行,並非無相求之餘地,一審原裁定逕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由,即謂不符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適之處。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台鹽實業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他們等是否利用其身分使台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被告五人間就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審認被告等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有待一審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惟逕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有再斟酌之處,檢察官抗告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本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