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21:50:46coolanews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二審仍輕判六年五月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貪污受賄等案,被台南地院判刑八年,他不服上訴二審,他主張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外,其餘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等等均有爭執,都否認犯罪,但繳回廠商招待十八萬多元求輕判,台南高分院一月三十一日改判他六年五月,仍可上訴。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被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陳凱凌提起上訴,其中檢方起訴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五罪他在一審時全部認罪,但上訴二審後改僅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

陳凱凌說,他以二五八0萬元買房,沒有詐欺建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指其收入及支出顯不相當才成立,他及前妻該段時間收入一二六三萬多元,不乏信用卡費用等支出,依其收入並無不相當;且彰銀鑑價核貸,並設定最高抵押權,也證稱沒有損失,主張詐貸不成立。他二審時當庭繳回廠商招待不正利益十八萬多元,以示深切悔悟,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台南高分院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宣判,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取財及洗錢上訴均駁回,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撤銷改判二年四月,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撤銷改判無罪,刑期改判六年五月,褫奪公權五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