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當選無效之訴二審再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議員施余興望,為台南市第四屆議員選舉第十三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之當選人,檢察官指控施余興望涉嫌賄選等罪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南地院判檢方敗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一月二十五日宣判,二審法官以檢方所提證據不足,駁回當選無效之訴,不得再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施余興望為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台南市第四屆議員選舉第十三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之當選人。施余興望因系爭選舉與其他候選人實力接近,為求勝選,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一一一年六月至十一月間,行賄錢賴、洪、黃姓選民各新台幣一萬元;范姓選民一萬四千元(六千元、八千元)作為約定他們等人投票予施余興望之對價;行賄鍾姓選民一萬五千元,作為約定鍾姓選民及其具山地原住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予被告施余興望之對價,是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並一一二年六月九日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0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提起當起選無效之訴,惟被台南地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檢察官雖主張施余興望為求選舉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之犯意,對有投票權之錢、鍾等二人分別交付一萬元、一萬五千元賄款,而約使投票予施余興望,錢等二人收受賄賂允諾投票支持云云。但二審法官綜合兩造辯論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施余興望僅係請錢等二人幫忙輔選事務及拜訪選民等情,施余興望辯稱交付錢等二人之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係幫忙選舉事務之車馬費等補貼,並非賄款等情,應屬可採。
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施余興望交付之一萬元、一萬五千元係屬賄款。也無其他佐證足資證明被施余興望確實有對錢等二人行賄選行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與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檢方上訴請求判決施余興望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