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達幣詐騙案十一名被告無保釋放南檢抗告成功
〔記者蔡建男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一件「泰達幣」詐騙案,檢察官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以有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十一名詐騙集團成員,法官認為檢察官舉證證據不足,駁回聲押禁見、禁止通信之聲請無保釋放,檢察官不服裁定,十一月二十四日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抗告有理,十二月一日撤銷原裁定發還重裁。
台南地檢署指出,該署偵辦以泰達幣作為犯案工具之詐騙集團,專案小組於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台北、台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十一人,且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並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惟台南地院法官裁定十一人全部無保釋放,承辦檢察官認法院裁定認事用法有違誤,提起抗告,經台南高分院於十二月一日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新裁定。
據了解,檢警調查發現,該詐騙集團上層傳送群組成員,教導應對檢警詢問的「教戰規則」,有串供之虞;而向台南地院聲請將十一名被告羈押禁見,以利進一步偵辦,惟卻遭台南地院法官卻裁定十一人全無保放人。
台南地院裁定資料指出,聲請書所載被害人等均未指證被告等係向被害人等詐騙之人。被害人供稱有向該案公司購買泰達幣,然無法排除是詐欺集團以「三角詐欺」方式間接欲詐取款項之可能。依檢察官提出之書證,不足認定被害人所購買之泰達幣來源是詐欺集團之電子錢包,亦不足認定被告之電子錢包帳戶存入之泰達幣來源係詐騙集團之電子錢包。檢察官固稱許姓及柯姓被告有傳送「教戰守則」,惟因虛擬貨幣目前尚無相關法制規範衍生諸多糾紛,許姓及柯姓被告避免公司成員徒遭訟累並影響公司營運,而要求該公司成員應對檢警須謹慎陳述,亦合於常情。又該公司如欲從事詐欺、洗錢犯罪行為,自無使用公司或與公司有關之公司成員個人帳戶供收款使用而自曝犯行,甘冒受民、刑事追訴犯行的風險,而以證據不足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
據了解,台南高分院十二月一日撤銷原裁定發還台南地院重裁,台南地院訂十二月二十日開庭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