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接受性招待還詐貸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被判刑八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主導開發台南七股工業區開發案時,涉嫌收受廠商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近二百萬元及購屋詐貸二九六萬元,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嫌等起訴,台南地院合議庭八月十六日下午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陳凱凌、翁東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一、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已缴交犯罪所得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四百四十一萬二百八十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翁東明犯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决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百萬元。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一一一年三月間,接獲檢舉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之情資,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持搜索票搜索陳凱凌相關處所,在其居所查扣現金新台幣二十萬元、牛皮紙袋裝有十萬元現金及某工程公司之名片一張等證物,檢察官訊問後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查出陳嫌收受業者提供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約近二百萬元,並以購屋與建商合詐貸得款二九六萬元,針對陳凱凌接受性招待的次數以及金流,檢方查出他在一0九年五月至一一0年二月這段新冠炎疫情期間,雖酒店均未營業,但仍要求廠商招待有女陪侍的飲宴及買情趣娃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