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17:50:09coolanews

蘇大媽南檢咆哮被控妨害公務二審仍無罪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檢舉聞人「蘇大媽」蘇寶蘭,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經法警長出面勸阻不聽,即命令蘇女離開並禁止進入該署,引起蘇女不滿即以怒罵,被強制架離仍在外喧鬧,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一審以與法不符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蘇寶蘭一一0年一月七日上午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惟被告於法警長與其他三位法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對於上開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當場公然大聲揚言「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為何要禁止我進來」、「我就讓你辦啊!看你要怎麼辦」、「你有甚麼資格(就法警長所述『禁止妳進來地檢署』)」、「誰敢動、就給我試試看」、「地檢就是現世報」等侮辱言語,經女法警架出該署西側門外後,被告猶在該署西側門外國平路旁,對於正在執行維護該署安全秩序之女法警等人,公然持續喧鬧要進入該署大門,並經女法警制止不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一四0條第一項後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台南地院一審就被告所為上論之動機、內容、現場情境等綜合判斷,認為被告並未明顯有侮辱、謾罵、嘲笑法警或所執行之職務,或出於貶損法警或所執行職務評價之意思,因此認被告所為尚與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為無罪判決。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被告案發時確曾對台南地檢署法警長及法警說出「你們的規定很野蠻」…等言詞。但由監視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與截圖畫面等觀察案發時,被告言論仍在合理評論範圍內,不涉及對於公署或公署內執行職務人員之人格、社會評價不當攻擊,不符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說話態度縱使不佳,而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有失禮貌與尊重,或使用之批判言詞尖銳,容易令法警長、法警等耳聞之人有所不悅,損及閱聽者之個人情感,惟綜合案發時被告言論表達之客觀情境、前後語意內容及在場之人彼此互動之氛圍、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等一切情形,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並未逾越言論自由之適當合理界限,應受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保障,而難以侮辱公務員罪科罪,原審判決被告無罪,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