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詐領助理費九八五萬元繳回犯罪所得獲判緩刑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九八五萬餘元被起訴,台南地院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宣判,谷暮.哈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各褫奪公權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五年,緩刑五年,犯罪所得九八五萬元沒收,並於判決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盧芳芽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三年;曾秀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折算一日。谷暮.哈就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九八五萬三四三八元沒收之。
谷暮‧哈就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迄今擔任台南市議員迄今;陳盧芳芽係谷暮.哈就前夫之母親,曾秀美係谷暮.哈就之胞姊。谷暮.哈就明知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係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性質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谷暮‧哈就擔任第一屆市議員期間,與陳盧芳芽向未擔任助理、不知情之盧寶智、盧寶廷取得銀行帳戶資料,持向台南市議會虛報盧寶智、盧寶廷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聘擔任公費助理,台南市議會按月將原應發予盧寶智、盧寶廷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前揭帳戶內,再由陳盧芳芽提領與谷暮.哈就共同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谷暮‧哈就擔任第一屆、第二屆市議員期間,許浩瑋僅曾於二0一一年七、八月至二0一三年八月間在其服務處擔任工讀生,且自二0一三年九月起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未在服務處打工任職,每月僅支領薪資約一萬餘元;又曾黃水月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每月僅實際支領薪資約一萬元。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浮、虛報許浩瑋、曾黃水月薪資。台南市議會即按月將應發予許浩瑋、曾黃水月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許浩瑋、曾黃水月帳戶內,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曾秀美於谷暮‧哈就於上開擔任市議員期間,僅偶爾幫忙處理選民服務,而谷暮‧哈就每月實際支付曾秀美薪資約五千元,而曾秀美明知自己非全職助理,亦配合讓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浮報曾秀美受聘所領取之薪資,台南市議會按月將曾秀美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曾秀美帳戶內。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谷暮‧哈就擔任市議員期間,與張賢盛、吳嫚甯均明知示懷薾、劉小凡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由張賢盛、吳嫚甯各自向示懷薾、劉小凡借用名義。再由谷暮.哈就向台南市議會虛偽申報示懷薾、劉小凡為公費助理,致使台南市議會承辦人將此不實事項輸入電腦,並按月登載於台南市議會補助議員聘用助理人員經費印冊。
谷暮.哈就、陳盧芳芽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谷暮‧哈就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九八五萬三四三八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盧芳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顯然較輕,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其刑。
法官審理認為,谷暮‧哈就犯後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為支應婚喪喜慶、服務案件處理、未報公費助理名額之助理薪資及維持服務處運作等,有龐大事務費用支出必要,在未兼任他職、亦無政黨奧援,而無其他資金挹注下,乃將詐得費用部分充作未提報公費助理,然實際擔任議員助理之薪資及維持其服務處開銷;考量其案發後身心狀況、其擔任市議員期間,非無建樹,犯罪情節非惡性重大,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經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金額者惡性有別,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被告谷暮‧哈之犯行,酌量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
圖: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因自省深感悔悟,且繳回犯罪全部所得九八五萬餘元,獲法官減刑判二年,褫奪公權五年,緩刑五年。(記者林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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