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18:03:02coolanews

前台南市警員殷培淳性侵少女因和解二審改判八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前台南市佳里分局警員殷培淳,被控一0九年警員任內,因辦案認識一對單親母女,卻利用前往單親媽住處談事情的機會,趁單親媽外出買啤酒,性侵其未滿十四歲女兒,台南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假藉職務機會性侵未滿十四歲女子,重判殷員十一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五月三十一日以雙方和解、起訴法條有變更,改判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

一審判決指出,一0九年六月十一日一名單親媽媽因遭詐欺,帶女兒前往台南市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案,由殷員受理,他利用辦案機會與這對母女進一步認識並互加Line好友。

一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許,殷員到該單親母女住處談論案子相關事宜,被控利用該名單親媽離開住處外出買啤酒飲料等不在家,殷員在屋內與單親媽剛從國小畢業女兒獨處的機會,趁機性侵少女得逞,單親媽媽得知女兒遭到殷員性侵而檢舉提告。

殷培淳坦承案發當天有去單親母女家喝酒,殷員否認性侵少女,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殷員。一審法官審理時,被害人指證殷員將她壓制在床,親吻嘴巴與脖子,被害人雖已多次對殷培淳表示「不要」、「阿伯請你不要這樣子」,仍恃其體格優勢而不顧被害人以閃躲、拒絕、以言語表示不想要等語等掙扎、反抗動作,及以口頭明示表達不願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而強行脫下被害人所穿內外褲,再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以上開強暴方式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對其性交行為一次得逞。

一審法官依相關證人的證詞,及被害少女褲子、房間棉被都採到與殷員相符的DNA,認定殷員犯行事證明確,應給予嚴懲,判處他十一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案經上訴二審,殷員於一一一年四月一日已以一七0萬元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被告已將上述賠償金額交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收訖,並具狀向法官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民、刑事責任,被害人表示對於被告刑度沒有意見,被告縱未坦承本案犯行,但已以金錢賠償的方式盡力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此外,檢察官上訴後始變更的科刑事項,一審判決係以變更前據以對被告犯罪科刑,於二審審理時已有所變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據了解,殷員案發後經台南市警局記一大過調職,隨後在一0九年八月間辭職離開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