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七股霰彈槍槍擊命案謝男判無期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三十三歲張姓男子懷疑四十五歲楊姓男子涉嫌竊取他的漁網及漁獲,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找楊男興師問罪,雙方約在七股區永吉國聖橋下談判時發生衝突,楊嫌之二十六歲友人謝啟文,竟持土製鋼管霰彈槍槍擊張男受重傷送醫傷重不治死亡,台南地院五月二十五日依殺人、槍砲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台南地院刑事發言人梁淑美庭長指出,謝啓文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謝啓文於一0三年、一0四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友人處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一支、經拆解之非制式手槍一支、具殺傷力之鋼管槍二支、槍枝組成零件金屬彈匣一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一支,及具殺傷力之子彈、霰彈各一顆後而持有之。
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十一時許,謝啓文應友人楊某(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約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台十七線西側支道與市道一七三線道路交會口旁,與被害人張某談判,張某到場後即持電擊棒追打楊某,楊某即向謝啓文求援,謝啓文前已知張某尋釁楊姓友人而心生不滿,見狀即持藏放在車內之鋼管槍(槍膛內有散彈一發)朝向張某,張某上前搶奪該鋼管槍過程中,謝啓文將後段撞針鋼管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致槍膛內之霰彈朝向張某右上腹擊發,而受有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等傷害,經張某聯絡友人送醫後,因右上腹接近性散彈槍傷合併骨折、內臟撕裂傷及大出血,導致低容積性休克,形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謝男在審訊中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被害人射擊,然認僅涉犯過失致死犯行,否認有殺人犯行,法官認為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槍枝鑑定書、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於衝突時,槍管朝向被害人,於被害人欲上前搶奪槍枝時,係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傷及被害人體內重要臟器而死亡,其鋼管槍之擊發顯非出於過失,主觀上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甚明,故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並非素行不良之人,僅因被害人屢屢惡待友人楊某而積憤,並目睹被害人追打楊某而生難以隱忍情緒,持鋼管槍射殺被害人,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造成難以挽回之結果,並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頓失親人之痛苦及遺憾,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較之其他殺人案件情節尚非屬最重大,且被告雖否認殺人,惟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槍枝零件及槍擊犯行,非無可教化而應永久與世隔絕,判處被告殺人犯行判處無期徒刑。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