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佳里弒母案李佳軒思覺失調症減刑被判刑十八年監護五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佳里區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凌晨發生的兒子持刀及鐵鎚、剪刀等殺死母親人倫悲劇,三十二歲李佳軒被檢方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台南地院以李佳軒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惟罹患思覺失調症依法減刑,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台南高分院十月六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仍維持十八年徒刑,惟先入相當處所監護五年,可上訴。
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五分許,有民眾聽見微弱呼喊救命聲而向台南市警佳里分局報案,警方馬上啟動快速打擊機制趕往現場,發現屋內有五十二歲陳姓女子倒臥血泊中,除立即通知救護車,將傷者送往佳里奇美醫院急救外,並當場逮捕犯案三十二歲李佳軒。陳女於十月二十三日凌晨一時五十三分許,經醫院急救無效宣告傷重不治。
李佳軒為陳姓被害人之子,同住在台南市佳里區住處。李佳軒自九十六年間起,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然嚴重缺乏病識感,未按時就診,且服藥順從性差。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李佳軒因細故心生不滿,情緒激動下持碗丟擲母親陳女,致陳女腳部受傷,陳女報警將李佳軒送往嘉南療養院急診就醫,李佳軒因此住院治療約一個月,於九月三十日出院返家,復因陳女要求李男必須按時注射長效針,否則要再送嘉南療養院治療,李男擔心再次被母親送醫治療,而於十月二十二日深夜十一時許,在住處一樓餐廳與母親發生爭執。
李佳軒於當時因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而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先持藍色柄剪刀一把刺向陳女,陳女受傷後乘隙逃出呼救,李佳軒再跟出並將陳秀眞從後門拉回住處,再持上開剪刀猛刺陳女身體多處,更持水果刀、檳榔刀、日光燈管、鐵榔頭、電烙鐵、黑色柄剪刀等物,接續刺擊陳女之胸腔及腹腔、敲擊陳女之頭部及臉部,及甩打陳女,造成陳女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臀部及手腳因此受有一百九十處傷口,經鄰居報警後,緊急將陳女送醫救治後,仍因右側血胸、腹部少量出血,及全身大量出血,腦幹與胼胝體瀰漫性軸突損傷,而不治死亡。
一審合議庭審酌被告李男於犯罪時,確因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將他判刑十八年。另因李男嚴重缺乏病識感,法院審理時仍堅稱無精神疾病,法院為預防被告再為類似之違法舉措,危及社會安全秩序,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以避免因被告疾病再造成危害,並啟其新生。本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仍判刑十八年,惟執行刑期前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