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四歲女童命案胡姓同居人羈押禁見生母懷孕限制住居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四歲林姓女童命案,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初步相驗發現女童頭、胸、腹、臀部及四肢均有大面積瘀血,頸部及口、鼻也都有捏掐及出血痕跡,研判是以棍棒及徒手方式傷害造成,檢察官以女童生母、同居人涉殺人罪嫌重大,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九月一日下午裁定胡男羈押禁見,生母方女因懷孕裁定限制住居所。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林姓女童遭虐死命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方女及胡男二人均涉犯殺人等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胡姓被告經法院訊問後,法官審酌被告對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據之事實承認與否之態度,以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診斷證明書、醫院病歷等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相驗照片、扣案好神拖拖把照片,及扣案證物,足認胡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傷害致死罪、凌虐致人於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嫌疑重大。又胡男所供行兇過程與同案方女所述顯有出入,且與卷內事證不符,尚待後續調查釐清,案發後復將現場打掃清潔、送醫前並更換被害人衣物,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法官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羁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方女法官在審酌後,認為與胡男一樣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傷害致死罪、凌虐致人於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嫌疑重大。惟依方姓被告之供述,其已懷孕二十二週三天,即懷孕五月以上,並有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附卷可參,足認方女符合刑事訴訟法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法官諭知方女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如有變更住處,須向檢察官或法院申報。
據了解,台南市警五分局於八月三十日深夜十時多,接獲成大醫院急診處通報,有一名四歲林姓女童被送到醫院急診時,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經醫護人員急救,仍傷重不治死亡,因女童身上全身多處瘀傷,院方懷疑女童遭人淩虐施暴,依法通報市警五分局。因女童二十六歲方姓母親及二十六歲胡姓同居男友,都住在二分局轄區,五分局接報後即依法通報案發地所轄二分局偵辦查處。
檢察官會同法醫於三十一日下午,前往成大醫院太平間,對林姓女童疑遭凌虐致死案進行相驗,檢察官與法醫初步相驗發現女童頭、胸、腹、臀部及四肢均有大面積瘀血,頸部及口、鼻也都有捏掐及出血痕跡,初步研判是以棍棒及徒手方式造成,詳細死因仍待檢察官擇日解剖送驗釐清。惟檢方偵訊後,認為胡、方二人所為涉犯殺人罪嫌,是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於八月三十一日晚上九時許,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