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南檢再裁定續關一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入監服刑中的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蘇寶蘭,因涉犯妨害公務等六案,被台南高分院二審判刑一年定讞,得易科罰金,惟蘇女雖向南檢聲請讓她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役不用入監,但南檢認為不入監對蘇女難收矯正之效,裁定駁回她聲請,接續服刑一年。
蘇女於一0七年前往台南市中西區某復健科診所掛號復健,與櫃台人員發生口角,蘇持手機朝醫護人員近距離拍攝並咆哮謾罵,被台南高分院依醫療法判刑五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原准予易科罰金十五萬一千元,並分三期繳繳納,但蘇女繳交第一期五萬元,仍持續濫訴及擾亂公署,被檢察官認為蘇女不知悔改,撤銷易科罰金,要她入監服刑。
蘇女對檢方裁定提聲明異議,被台南高分院駁回,蘇女不服又以對檢方處分程序問題再向台南高分院聲明異議,質疑檢方沒給陳述意見的機會,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有理由,而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
南檢仍依原定程序發傳票通知蘇女於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到台南地檢署報到。蘇女經傳喚到案,檢察官當庭告知撤銷前准予分期易科罰金之處分及理由,並告知其依法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之權利,蘇女當庭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檢察官依其聲請之具體理由,實質審酌其前仍不間斷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認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顯難收矯正之效,亦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宜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諭知聲請駁回,發監執行一百天,原本應於七月間出監。
惟蘇女因另案被控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依她涉犯妨害公務等五罪、侮辱公務員一罪,六罪各判三個月,合併應執行刑八個月,經蘇女不服上訴,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台南高分院二審三月十七日上午宣判,法官認為蘇女所為,五次構成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一次係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六罪因時間及行為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且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各量處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台南地檢署對於蘇女判刑一年案,依程序借提正在看守所服刑的蘇女,讓她陳述意見並完成到案執行程序。蘇女請求檢察官讓她能以三十六萬五千元或服社會勞動役換取不用入監,但台南檢署檢察官審查認為蘇女的狀況,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役,也不適宜再准許她易科罰金,而駁回她的申請,裁定發監執行,蘇女當庭聲明異議,檢方告知會將蘇女聲明異議意旨轉送台南高分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