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佳里凶殺命案黃姓兇嫌被羈押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佳里區持刀殺人的二十七歲黃姓男子,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三月二十五日深夜以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聲請羈押,因黃嫌拒絕夜間偵訊,台南地院於三月二十六日召開羈押庭審訊後,於下午三時左右裁定羈押黃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黃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否認殺人犯行,但法官審酌本案有檢察官羈押聲請書證據清單所列載之證據在卷可佐,並有扣案鋼刀,以及被告案發前傳送予詹姓被害人之訊息可證,而陳姓被害人因刀傷而死亡,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侵入住宅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否認殺人,對於案情並且避重就輕,已有畏罪卸責之事實,並於案發後意欲逃離現場,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亡以規避偵查及刑責之可能性本即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殺人、傷害及恐嚇罪之高度可能性。
法官認為,黃姓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針對佳里區殺人案死者陳婦進行解剖相驗,死者身上有五處刀傷,分別在左臉頰、左耳下頸部、右肩胛下背部、右肩部及右肩背部,致命傷初步判斷是死者右肩遭到銳器由上往下穿刺,深約十公分,切斷死者的鎖骨下動脈引發大出血而死。檢察官經訊問後,於三月二十五日晚上,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諭知聲請羈押。因黃嫌拒絕夜間偵訊,台南地院於三月二十六日召開羈押庭審訊後,於下午三時左右裁定羈押黃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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