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18:49:38coolanews

成大女研究生命案林榮富二度逃死判無期徒刑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成大教育研究所二十四歲陳姓女研生,遭清潔工林榮富誘騙到社科院二樓個別諮商室,強行猥褻、親吻胸部,因陳女極力反抗,林榮富把抹布塞入陳女口中,再掐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判林榮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五月二十上午午宣判,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等判決,林榮富再度逃死。

台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林榮富強制猥褻殺人案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林榮富犯強制猥褻而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理由。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被告係南部某大學研究所聘僱之臨時清潔工,於一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見該校學生陳女獨自一人在研究室內,認為有機可乘,以不詳原因藉故邀約陳女至較無人出入之某大樓北棟2樓諮商室,基於強制猥褻犯意,拉手阻擋陳女離去並襲胸猥褻,陳女見狀抵抗並大聲呼救,被告唯恐他人聽聞前來查看並為壓制陳女,以抹布塞入陳女口中,復基於殺人犯意,徒手掐陳女頸部並襲胸猥褻,致陳女腦部缺氧窒息死亡,被告辯稱殺人後才猥褻污辱屍體云云,為事後卸責之詞。

被告辯稱為了與陳女商討借款事宜,邀約陳女前往諮商室,復因陳女講話讓人情緒失控才起意殺害云云,有關借款次數、各次借款金額等細節,前後所述矛盾,所稱與陳女爭吵動手勒頸之經過與現場勘察照片等卷存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被告經原審囑託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無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為本案犯行時,其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未達顯著減低,無刑法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適用。

對於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被告死刑,而被告上訴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請求撤銷原判決,改論殺人罪及污辱屍體罪,並量處適當之刑部分,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非唯一死刑之罪,被告雖屬故意殺人之犯罪,但與陳女無重大仇怨,僅為滿足色欲尚無殺害陳女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造成陳女重大痛苦而死去,犯罪所生損害為陳女生命權喪失及陳女家屬失去至親,同時引發陳女父母身心疾病之種種痛苦,無以復加,後態度難認有悔過認錯之心。綜合被告整體量刑尚非達於極端嚴重、情節重大地步,原判決未量處被告死刑,核與兩人權公約、刑法第57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

合議庭法官強調,死刑是否可以產生嚇阻殺人犯罪的功能難以證明。刑法為國家刑罰之手段,被害者家屬應該得到撫慰,但由國家以刑罰手段來殺死加害者(死刑),以代替被害者家屬報復加害者,並非國家刑罰之目的。檢察官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對被告所為量刑過輕,應判死刑云云,尚難認為有理。因此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難認有理由,均應予駁回。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