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歸仁雙屍案再審謝志宏證據不足判無罪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發生在二000年六月間的台南歸仁女子陳寶珠與老農張清木雙屍命案,台南高分院歷經十四個月開庭再審,傳訊鑑識人員藍錦龍、法醫王約翰、法醫石台平,由科學專業來檢視本案證據,也傳訊同案被告郭俊偉出庭陳述,全面重新調查後,合議庭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撤銷原判諭知被告無罪。
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有無殺人新事證,聲請法院再審,台南高分院二0一九年三月裁定再審,經多次開庭調查,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以罪證不足判謝志宏無罪,讓這起纏訟二十年,歷經更七審,被判九次死刑,讓謝志宏無罪平反。
台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被告謝志宏就對其不利之二次警詢筆錄是否受「不正訊問」有所爭執,該二次警詢前,又有確切證據(如『行蹤交代稿』)證明被告原係否認殺人犯行。為何會轉而坦承殺人重罪?甚至坦承自己沒做的強姦犯行?對已遭拘提、羈押,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之被告而言,要釐清上述事項,除該二份警詢錄音或錄影外,幾乎無其他證據可供調查。
但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竟無法提供,對被告而言,其對該二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縱其當時為警偵查者為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被告負擔。所以合議庭就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予以權衡結果,認被告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七月五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
共犯郭俊偉有關被告如何殺害陳女、張清木之供述,因前後不一,所述最先刺腹部,所述自己刺殺陳女腹部及被告刺殺張清木之刀數、方式,與客觀卷證所顯示狀況不同,另外,郭俊偉所述在現場抽菸,但菸蒂卻非其與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幾乎僅有1、2分鐘與陳女獨處機會,郭俊偉所述因虧陳女不成而有殺意之動機,與常情有違。至於郭俊偉就被告共同犯案,雖通過測謊,但因其所述與客觀證據有不符之處,且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不能僅以測謊報告推論其不利證述可採。因此,郭俊偉不利被告之證述可信度不足。
原起訴檢察官以刀具無血溝,刺入拔出需費力、郭俊偉整夜未眠,且甫發生性行為結束,無力單獨殺害陳女四十餘刀,且刀傷深淺不一等推論行兇人數不止一人,並據以認定被告犯案,但此部分依法醫研究所函文,並無法得此結論,此推論應嫌速斷。
被告所辯郭俊偉單獨殺害陳女、張清木,有鑑定人石台平、藍錦龍之鑑定意見可佐證,並非無據。且全案查無如血跡鑑定相符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案。郭俊偉證述其持刀本為防身,是在案發地點因陳女態度反覆才臨時起殺意,故被告對於郭俊偉會持刀殺害陳女、張清木,全然不知。因此,不論係為郭俊偉取刀、依郭俊偉指示至路口等與通知郭俊偉張清木出現,均難認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且其亦無持有刀械之故意。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謝志宏犯罪,應撤銷原判,諭知被告無罪。本件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合議庭法官十五日在宣決時特別引用宋朝提刑官宋慈《洗冤錄》:「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招定獄全憑屍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二命,仇報相循慘何抵止。」,來強調人命的寶貴及驗屍不明可能造成冤獄的警誡
謝志宏對獲得台南高分院判決無罪十分感謝,謝志宏說感謝各方幫助能得到無罪的結果,讓他回歸正常的生活,他目前沒有規劃,目前在做汽材送貨員,因官司還沒有確定,他將把目標放在官司上,他很感謝母親,今年母親節在家吃火鍋,沒有出門,在家陪媽媽。謝志宏並高興地與謝媽媽擁抱。謝志宏也說想要放鬆心情,與律師們出去走走。他並朝向台南高分院作九十度鞠躬致謝,表達感恩之情。
上一篇:台南殺人鋸屍案吳茂騰二審仍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