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8 22:13:40coolanews

詐領助理補助費台南市議員洪玉鳳夫婦各判二年緩刑五年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國民黨台南市七屆資深市議員洪玉鳳與夫婿郭勝煌,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台南地院四月八日上午宣判,洪玉鳳夫婦二人各被判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二人需於緩刑期間四年六個月之內,各需繳交公庫一百萬元。

台南地院四月八日宣判,洪玉鳳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郭勝煌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兩人於緩刑期間四年六個月之內,各需繳交公庫一百萬元。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淑妤,偵辦台南市議員洪玉鳳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一0八年三月二十日至議員服務處、台南市議會研究室、住所等十八處執行搜索,扣得電磁紀錄、帳冊等物,傳訊十五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發現洪玉鳳涉嫌於擔任第一、二、三屆台南市議員期間,有以人頭擔任助理或以少報多,向台南市議會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因認洪與其先生郭勝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財物、偽造文書等罪嫌。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洪玉鳳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台南市第一至三屆之台南市議會議員,郭勝煌為洪玉鳳配偶,擔任洪玉鳳議員服務處主任,統籌服務處之人事運作與經費出及帳務紀錄、並負責向市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之法定議員補助費等所有事務。

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一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六至八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金額係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資,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及有實際擔任助理,但因故不願具之朱惠芬等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郭榮興等六名借名公費助理與陳明峰等九名實際擔任公費助理者,將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為議會核撥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由郭勝煌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各年度春節慰勞金),而使市議會承辦公費助理聘用申報業務之公務人員,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公費助理資料文書內,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合計總額一一三四萬九五八五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

法官認為被告二人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各罪手段間,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二人於偵查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爰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非輕,被告二人雖有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補助款行為,且起訴金額龐大,惟該等金額係被告洪玉鳳連任三屆(長達九年)長期累積,如拆分依各月觀察,尚非鉅額,且被告二人雖有不實申報人頭助理,但其申報公費助理人數,與其實際聘用助理人數,多呈相同狀況(即每月申報公費助理約在六至八人,而實際聘用助理亦相當該等申報人數、甚有逾申報人數情形),尚難認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再酌量減輕其刑。法官認為被告二人未受徒刑之宣告,且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刑典,惟經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其等年紀,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又本案被告等雖經宣告緩刑,惟其等行為仍應予以適當之懲處,以示公平警惕,命被告二人應各支付公庫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