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詐領助理費被判三年十月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被控詐領議員公費助理費差額二萬元,台南地院昨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吳通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二萬元沒收,其妻判二年,褫奪公權三年。
判決指出,吳通龍係現任台南市議員,而被告趙蓮瑛係吳通龍之配偶,亦係「南緯水族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吳通龍),趙女且擔任吳通龍議員服務處及南緯水族行之會計、出納等工作。
吳通龍明知他於一0二年六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間,雖有聘僱及申報賴姓男子為其議員公費助理,然其事先向賴男約定及其實際給付予賴男之議員助理薪資每月僅新台幣三萬元,但吳通龍指示知情之趙蓮瑛製作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將賴男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每月四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台南市議會補助議員僱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二人以此方式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合計共二萬元。
合議庭審理時被告吳通龍、趙蓮瑛雖不否認申報公費助理賴男月薪為四萬元,台南市議會亦按申報之金額每月撥付四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惟均辯稱其每月支付賴男包含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及預支薪水或借款超過四萬元云云。然證人賴男證稱其與吳通龍約定之報酬僅有三萬元,以及按請假日數每日扣除一千元後給付報酬,未有調薪為四萬元等語,且被告所辯便當費、飲料費、零食費均係賴男有上班才有支出,而預支薪水或借款係屬隨機而為不確定發生之舉動,上開所謂費用或預支薪水及借款,均為浮動不一,而非可預定之款項,係約定之報酬以外之花費或債務,均與約定之報酬金額無關,法官認為吳通龍等被告所辯不可採信。
合議庭認為,吳通龍身為台南市議員,於社會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本應恪遵法令誠實申報助理補助費,竟與配偶趙蓮瑛申報不實數額,從中詐得浮報款項供開銷之用,危害政府機關人事預算之控管,辜負選民所託,被告二人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然念其二人無犯罪前科,犯行時間約二個月,詐得款項二萬元之程度,以及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吳通龍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二萬元沒收。趙蓮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可上訴。
此外,針對檢察官另認為吳通龍夫婦二人,另涉嫌詐領林姓及梁姓二名助理補助費一二八萬八0三二元及三十九萬三七五0元,因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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