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埋事業廢棄物雲縣議員李建志二審判八年八月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雲林縣議員李建志等人,違法在雲林、彰化等多處鄉鎮非法掩埋事業廢棄物,被查獲的數量約一萬五千噸,一審李被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重判八年二月,李等人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昨天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八年八月,併科罰金四百八十萬元,其中徒刑八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本案被告等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李建志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原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沈清勝有期徒刑四年八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張耀文、翁水上均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林益豪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李建志為雲林縣議會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屆議員(任期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迄今),並為台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雲林縣政府核發之乙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下稱富仕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最大股東,實際負責執行富仕得公司之營運。沈清勝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之證照,具廢棄物處理之專業知識,自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擔任富仕得公司之經理。張耀文自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秘書長,於二00八、二00九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新台幣二百萬元,佔股份數六點六六七%;翁水上自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迄今擔任雲林縣議會第十七、十八、十九屆之議員,於二00八、二00九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二百五十萬元,佔股份數十%;林益豪為前斗六市民代表,亦為李建志服務處助理,自二00九、二0一0年間投資入股富仕得公司七十萬元,佔股份數一點八六七%。
李建志、沈清勝二人均明知富仕得公司應依核發之處理許可證內容,將該公司收取之D類一般事業廢棄物(含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污泥混合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共五種),以添加水、固化劑、水泥等方式固化處理為水泥磚、消波塊、路緣石、控制性低強度抗壓性材料(用途:模型預鑄消波塊、路緣石)等產品後,始得外運出廠。竟為節省成本,獲取利益,未依處理許可證所規範許可處理之方式,透過「新益行」負責人張添益(已判決確定)覓得非法土尾場(廢棄物外運棄置之地點)後,再與富仕得公司簽訂虛偽不實之水泥製品買賣契約書、土石買賣契約書掩飾,而自二0一一年二月間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先後將未經合法固化處理、抗壓強度不足之污泥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僱佣未經領有合法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之曳引車、混凝土車司機非法清理、外運,分別回填至雲林縣、彰化等多處,非法外運廢棄物重量合計達一萬四八七九公噸。
富仕得公司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多次派員稽察發現違法,環保署發函要求雲林縣政府依法廢止該公司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張耀文等三人得知後,受李建志請託,向立委等人陳情等手法藉故拖延時程,繼續非法外運回填廢棄物以牟取不法利益,張、翁、林則自其中分取富仕得公司股東分紅。
李建志、沈清勝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對所收受之廢棄物作不實申報、共同開具虛偽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以詐取清除公司處理費、以不實發票逃漏稅。
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以合法掩飾非法,長期非法外運大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棄置、回填,嚴重破壞衛生環境,影響雲林、彰化地區居民身心健康至鉅。大量外運棄置廢棄物,迄今已歷七年,猶未清除完畢,勢非由政府出面,無以完全回復,被告等人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予以嚴懲無以端正不法,並回應居民環境衛生之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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