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查獲跨國詐欺集團羈押禁見七人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泰國陸續發生多起當地民眾受騙匯款之案件,經我國刑事局與泰國警方合作相互提供情資,而由泰國警方陸續逮捕多位由台灣至泰國,從事提領被騙民眾匯入款項之車手,刑事局檢具相關事證報台南地檢署林慧美檢察官指揮偵辦,向台南地聲請通訊監察、搜索十四處、拘提十九人、其中七人羈押禁見。
林慧美檢察官先於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指揮司法警察持搜索票至詐欺集團位在台南市安平區六處地點執行搜索,扣得手機、電腦、信用卡、存摺及相關文件等物,並拘提詐欺集團在台成員李、吳姓等十一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中李、吳等二人共犯詐欺罪嫌重大,有逃亡、串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其餘嫌犯具保二萬元至八萬元、限制住居或飭回。
後經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持續蒐證,再於五月二十二日進行第二波行動,至王嫌等人位於台南、桃園住居所等八處執行搜索,除扣押手機、電腦、信用卡、存摺等物外,更在王嫌住處扣得現金一七三萬餘元,並拘提吳、白、劉、王、詹、徐等六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以吳嫌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吳、白、王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劉、詹、徐則以一萬元至五萬元具保。
另第二波行動未被拘獲的黃、林等二人於五月二十四日欲從小港機場出境至韓國時,經警於同日上午七時許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黃、林二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目前全案仍積極追查中。
南檢強調,檢警對於詐騙集團的查緝,與各國合作無間,追查地點不限國界、拘捕人犯不分國籍。詐騙集團成員所為涉及組織犯罪、詐欺等罪,依法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至一億元不等,並應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民眾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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