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2 23:42:15coolanews

美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教師陳國星妨害性自主等案南檢裁不起訴處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民眾告發陳國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三個多月偵查昨天終結,認為均無具體犯罪事證可證被告犯罪,全案裁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國星涉有刑法妨害性自主、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等五項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國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
 檢方說,林女已於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經查林女係八十年三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十七、十八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五、六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六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國星係在林女滿十六歲後始認識林女。 
經核對被告與林女二人於九十七至九十八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於九十八年八月至十月間則係被告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被告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十六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被告與未滿十四歲或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有關被告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被告與林女之師生關係,至遲應於九十八年六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林女於九十八年六、七月前,雖於台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被告,但被告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被告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對林女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曾在林女於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自難認定被告涉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  
  另被告涉及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林女於九十七、九十八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林女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民眾告發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惟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由於性侵害部分證據不足,且輕生與林奕含的病情有關,很難認定林女自殺和性侵有關,又經調取陳國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台南市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被告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檢方調查至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方式,直接或間接至南檢告訴或告發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權。綜上,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