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0 20:42:16coolanews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不立即避讓及在後跟隨急駛均有處罰

〔記者蔡建男南市報導〕台南市交通大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一項十一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以下罰鍰,如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警方說,「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同規則第一一三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警方說,目前交通法令規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除行車速度不受限制,亦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且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亦均不受限制,另用路人於道路上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亦應立即避讓,且不得在後跟隨急駛。

  警方呼籲所有用路人,對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等車輛執行任務,應立即避讓,以利急駛到現場進行救護等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