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1 20:47:02coolanews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一審判當選無效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在一0三年台南市議員選舉期間涉嫌賄選,遭台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南地院昨天下午五時宣判,合議庭判李全教當選無效,全案還可上訴,二審依法仍必須在半年內審結。

  昨天下午五點,李全教本人並未出庭,由律師李永裕到場聽判,得知法院判決結果後,李律師立刻拿出一份聲明稿,指稱台南地院應該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卻沒有調查清楚,即判決其議員當選無效,李全教深表遺憾與不服,決定上訴到底,在第二審會再提出必要事證,相信台南高分院最終仍會還他公道及清白。。

  判決書指出,李全教為一0三年台南市第二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台南市玉井區黃姓總幹事,先蒐集行賄對象,並於競選總部內製作行賄名冊後,自李全教競選總部處取得賄款後,於一0三年八月中旬,在李姓女子住處交付賄款新台幣三十萬元,藉由發放工作費、涼水費、補貼費等之虛偽名義,授意、指示其以每票新台幣五千元向名冊所示之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約定或行求於投票時支持李全教。

  另李姓女子又在其住處交付康姓男子其中三萬元,授意、指示其以每票新台幣五千元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約定或行求於投票時支持李全教。李、康等人乃分別對李、王、陳、劉、郭、戴、溫、羅、康、謝等人為交付賄款或行求之行為,圖藉此約定於議員選舉投票時支持李全教。

  法官認為競選團隊人員之違法行為,若係當選人所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所為,在當選無效之訴中,該違法行為應歸屬於候選人。

  黃、李、康等人為競選團隊之幹部、樁腳,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亦即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人員或樁腳在依候選人指示執行輔選、拉票之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法之犯行,若遭警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而遭候選人怪罪。

  故認為黃總幹事自李全教競選總部取得賄款後,指示李、康等人按照行賄名冊向李姓男子等人行賄選行為,自應係經李全教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本意下所為,據此李全教應就上述競選團隊成員所為之賄選行為負責,故賄選行為符合宣告當選無效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