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21:30:56coolanews
台南市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出爐未依規定設置場所將開罰
〔記者林東良南市報導〕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及嬰幼兒獲得母乳之權利,我國已於去年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定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一定要設置哺乳室,台南市衛生局說,台南市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出爐了,日後未依規定設置場所將開罰。
設置哺乳室場所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未來不管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百貨公司等都應設置哺乳室,並有要有明顯的標示;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將會受到保護,不得被禁止、驅離或妨礙。
台南市衛生局林聖哲局長表示,營造友善的婦女哺乳環境、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益,不但符合世界潮流,更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不但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同時也明定違反母乳哺育權利、設置哺乳室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抽查之罰則;所有公共場所應設置哺乳室者,應於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完成設置,否則將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