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2 19:17:39coolanews
永揚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案背景說明
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申請開發場址位於台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計十二筆土地,面積九點二六五九公頃,每日廢棄物進場最大量一千公噸,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提送「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至原台南縣政府審查,經原台南縣政府環評會審查,於九十年九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於同月公告審查結論。
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設置同意文件業經原台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同意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在案。原台南縣政府尚未同意永揚公司申報完工。
因民間質疑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場址地質構造不穩,運轉後滲出水將流向烏山頭水庫並污染民生用水等問題,原台南縣政府乃於九十五年二月依據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要求永揚公司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保團體對環調書中有關地質、滲水性及斷層裂隙帶等資料質疑並舉證引用錯誤,至監察院、環保署等陳情。
環保署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召開「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實與推論爭議解決研商會議」,決議場址地質、滲水性及斷層裂隙帶等3項主要爭議將循專家會議機制解決。
環保署於九十八年五月至九十九年十月計召開十次「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實與推論爭議解決專家會議」,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該廢棄物處理場及地下水滲水性(地下水流況)。
環說書內容爭議部分包括:與聚落及民宅距離、地質圖錯誤標示場址、地下水位、航照圖鑲接、地震帶、問卷調查、聯外道路部分。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之刑事確定判決正本,其中與聚落及民宅距離、地震帶及聯外道路部分三項,經判刑確定為故意為不實之記載。
原台南縣政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提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討論該案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是否因資料不實而失其效力,唯於該次會議雖經三個小時冗長的討論但最後仍因討論無共識而未做成決議。最後台南市政府乃將該案提請改制後的台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
(記者林東良整理)
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提送「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說明書」至原台南縣政府審查,經原台南縣政府環評會審查,於九十年九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於同月公告審查結論。
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設置同意文件業經原台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同意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在案。原台南縣政府尚未同意永揚公司申報完工。
因民間質疑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場址地質構造不穩,運轉後滲出水將流向烏山頭水庫並污染民生用水等問題,原台南縣政府乃於九十五年二月依據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要求永揚公司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保團體對環調書中有關地質、滲水性及斷層裂隙帶等資料質疑並舉證引用錯誤,至監察院、環保署等陳情。
環保署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召開「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實與推論爭議解決研商會議」,決議場址地質、滲水性及斷層裂隙帶等3項主要爭議將循專家會議機制解決。
環保署於九十八年五月至九十九年十月計召開十次「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實與推論爭議解決專家會議」,確認北勢坑斷層通過該廢棄物處理場及地下水滲水性(地下水流況)。
環說書內容爭議部分包括:與聚落及民宅距離、地質圖錯誤標示場址、地下水位、航照圖鑲接、地震帶、問卷調查、聯外道路部分。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之刑事確定判決正本,其中與聚落及民宅距離、地震帶及聯外道路部分三項,經判刑確定為故意為不實之記載。
原台南縣政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提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討論該案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是否因資料不實而失其效力,唯於該次會議雖經三個小時冗長的討論但最後仍因討論無共識而未做成決議。最後台南市政府乃將該案提請改制後的台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
(記者林東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