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 02:43:50影布留痕

教育部能否審查台大遴選校長?

關於教育部能否審查台大遴選校長的問題,要從法源的位階來看。

最高的是憲法,再來是法律,再來是行政命令。由上一層而有下一層,下一層與上層牴觸者無效。
https://everclassic.wordpress.com/2016/08/04/法源位階,你聽過嗎?六法全書,你知那六法嗎?/

第一層 憲法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這裡確實明確的規範了台大 「依法律」 受國家之監督。(意思就是說,國家是可以監督台大或其他學校沒錯,但並不是愛怎麼監督就怎麼監督,你得依法律監督,不是無上綱的監督。) 

但是憲法無法樣樣都管,算是總綱和原則。細項要由各個法律規範,實際執行作業可能是再下一層的行政命令。因此在台大這個案件中,真正要看的就是大學法

第二層 大學法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大學法這裡就已經明明白白地說明了,新任公立大學校長是由遴選委員會選出後,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聘任。如果說,教育部可以有審查之權的話,那這裡就必然要寫成由教育部審查或核准後聘任之。

為什麼?

因為法律用字必須精確,它沒寫的,你不能自己加上去。它有寫的,你不能自己把它拿掉不執行。這就是為什麼教育部只能聘任,從來就沒有所謂的審查核准問題。

那遴選委員會隨便選個阿貓阿狗出來,教育部就非接受不可嗎?當然不是,在第三層的行政命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上早就有所規範。

第三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第三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以下恕刪)

遴選委員會的工作之一就是審核校長候選人的資格有沒有符合這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層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同樣的,在法律上,這個候選人資格並不是包山包海,隨便你臨時愛加什麼就加什麼。至於品德和國家忠誠...卻又有點太抽象了...

至於所謂的利益迴避也有規範,並不是什麼都要迴避的。

第三層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以下恕刪)

綜上,我認為教育部不要聘任管爺的唯一方法就是讓他失去候選人資格,也就是拔掉他的 教授 資格。就違法兼職這條來看,這是非常有可能作到的。

第三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如果教育部無法以明確的事證,否決掉管爺的資格的話,我實在看不出來教育部憑什麼理由拒絕聘任他。

教育部,千萬別忘了,你得 "依法律" 監督台大,不能用 遴選疑似有瑕疵 的理由來監督台大,起碼也得是 遴選明確有瑕疵。

小的並不是法律素人,當兵時忝為司法警察官及軍法警察官,勉強上了點法律常識而已。但是某些所謂法律專家的高論...實在是叫小的聽不下去,故特為此文說明。囿於才智和學養,錯漏難免,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