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7 20:12:45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109105日前申報109年第3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可扣減查定稅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欲辦理1097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請在10910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提醒,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才能享有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的權益喔!

 

 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甲公司從事網路銷售,108年間購進貨物500多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另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650多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25多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325千多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25千多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縱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所得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繳,扣繳義務人雖得免補繳扣繳稅款,但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所謂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3月給付租金80萬元予出租人乙君,甲君僅按租金50萬元扣繳10%稅款5萬元,並於1081月填發50萬元之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以短扣繳稅款3萬元〔(80萬元-50萬元)×10%〕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所得人乙君於108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80萬元並繳稅,並未因其短扣稅款及短報扣繳憑單給付額,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其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自應依行為時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規定辦理,並不因嗣後所得人已申報繳納所得稅而免除其扣繳義務人之責任,駁回所請。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應扣繳所得,如符合應扣繳之所得,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及填發憑單申報,避免因一時疏失,致遭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須受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避免重複列報

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倘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又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至於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因此在103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3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可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又多年後乙公司營運未見起色,遂於109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可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3,5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103年之投資損失6,000萬元-清算分配款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1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51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12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1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二、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31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12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1041231日以前,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受贈取得農地,出售部分持分,會全部被補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該筆農地已依法分割或受贈人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出售之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是張先生詢問的案例,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地號或經子女2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1/2之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