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借款建廠,建造期間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8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107年度尚未完工,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予以補稅12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增建廠房而借款的應付利息,應依建物完成前、後分別帳列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如還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限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09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以親等進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09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等5人繼承,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5人×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計算大不同,國稅局來說明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依法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雖皆為30天,惟期間計算方式不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計算規定: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如「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天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2、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
前開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但採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如要提起訴願者,其法定不變期間為「復查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30天內,應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應注意係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並無以交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之規定,法定期間之計算應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扣除在途期間。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訴願法定期間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設籍臺南市東區,於108年6月3日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8年6月16日至同年月25日,甲公司不服,必須在108年6月25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也就是至遲應於108年7月25日將復查申請書遞送至該局臺南分局或交寄郵局。
經該局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書,連同繳款書於108年9月25日送達甲公司,如甲公司對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自行提起訴願,則必須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即108年9月26日)起算30天,並扣除甲公司設籍臺南市至財政部的5天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8年10月30日將訴願書送達該局或財政部。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影響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開跑,網路申報繳稅軟體8月17日提供下載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份受理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8月17日將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9月1日至9月30日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可於9月30日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須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查閱,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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