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09年8月14日前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可享優惠稅率8%,請把握期限!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迄今將屆1年,適用首年優惠稅率時限也進入倒數階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今(109)年8月14日前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以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個人網路線上申請適用專法,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資金者,即可享有優惠稅率8%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適用專法課稅之案件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另匯回資金進行實質投資完成後還可申請半數退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把握首年稅率優惠黃金期,以降低實質租稅負擔。
該局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個人申請案如已將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先行送交指定受理銀行者,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申辦,以網路替代馬路,減少奔波辛苦及人群接觸機會,省時又安全。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4張1,000萬元特別獎!
109年5-6月統一發票已於109年7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本期開立之發票共開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特別獎4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中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該局表示,1,000萬元特別獎發票分別由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振來發糕餅舖、屏東縣鹽埔鄉豐年路全家超商、嘉義市東區學府路及屏東縣屏東市清進巷統一超商開出,中獎人僅花費441元、200元、70元及10元不等,就獲得1,000萬元財神爺的眷顧,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鼓勵民眾索取雲端發票,特增列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計有100萬元獎15組、2,000元獎1萬5千組及500元獎50萬組,總獎金高達2億9,500萬元,而且民眾如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或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辦理歸戶者,該平台、會員卡店家或銀行就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提醒民眾,109年5-6月期中獎發票領獎期間是自109年8月6日起至109年11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如果「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70萬元者,並不表示就要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是要將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和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發現甲君的銀行帳戶,在107年自乙君帳戶轉入1,000萬元,進一步追查該筆款項來源,發現是甲君投資海外企業獲配之盈餘分配,經加計其107年度非現金捐贈200萬元及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1,500萬元,基本稅額為166萬元〔(基本所得額1,5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因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52萬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適用稅率30%)-累進差額37萬6,6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4張1,000萬元特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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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109年5-6月期中獎發票領獎期間是自109年8月6日起至109年11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忘了報稅嗎?在國稅局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可免罰哦!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在109年6月30日圓滿落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說明,個人涉嫌短漏報課稅所得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原則上國稅局會逐一發函調查,但屬於已有客觀事證而無須進行調查者,國稅局係採公告方式辦理,該發函日或公告日就是調查基準日,在調查基準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了。
該局另外說明,補申報或申請更正案件,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亦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而且必須從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最後,該局籲請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了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除了要注意在收取租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另有收取押金者,還要留意必須在每月底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報繳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說明,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但不滿一月者,不予計算。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1日租賃機器予乙公司,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50萬元,並收取押金100萬元。109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867元(1,000,000×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826元、稅額41元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亦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10,400元,於109年1月開立銷售額9,905元、稅額495元之統一發票與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
營利事業需有委外加工事實,始得列報加工費用。
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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